强女干罪、猥/亵罪的庭审(举证质证+法庭辩论+被告人最后陈述)进行了快一个小时。
那边结束后,法官和检察官也没有休息,而是马上让书记员把其他律师叫回去接着开庭。
姜海蓝拿着手机,伴随着几不可闻的游戏声,正将农田里的白菜收割,打算种上甘蔗,就听到门外走廊里有人在喊“开庭了开庭了”,她立即种上了生长时间比较长的棉花,按黑手机。
和法官助理说了一声,姜海蓝端着一杯水朝刑事审判庭走去。
确定所有人都回到法庭后,谢宏春重新敲响法槌,继续该案的法庭调查。
曹俊楠手里拿着资料,向法官问道,“审判长,我们出示证据是否分组出示?”
谢宏春说:“分组出示吧。”
他看向被告席,“公诉人出示证据,实行分组出示,被告人有没有意见?”
有几个声音回答道,“没有意见。”
谢宏春又问辩护律师,“辩护人有没有意见?”
几个声音先后回答,“没有。”
【分组出示证据就是,所有的书证为一组,所有的证人证言为一组,所有的被告人供述为一组,所有的……】姜海蓝简单介绍道,【公诉人念完一组后,问被告人对这一组证据有没有意见。】
如果将所有的证据都一项一项地举证质证,未免太耽搁时间了。
曹俊楠念道,“公诉人出具的第一组证据是书证,包括二十八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、立案决定书,XXX、XXX、XXX……的批准逮捕决定书,XXX、XX、XXX……的取保候审决定书,到案经过二十份,其中……”
姜海蓝写在庭审笔录上就写得比较简单了,“一、立案决定书、户籍信息、到案经过、无犯罪记录、前科材料(判决书)、银行流水、VX聊天记录等。”
要把检察官念的所有内容都写下来,对她来说那是不可能的事情,大致记一下就行了。
公诉人念完第一组证据后,对审判长说:“请法庭组织质证。”
谢宏春点头,“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这一组证据,有没有意见。”
大多数人没有意见,有意见的被告人报出了自己的名字。
谢宏春便让他们一个一个说出自己的意见,陈归记在了笔录上。
记完之后,谢宏春问辩护律师,“辩护人有没有意见。”
有意见的律师报出了被告人的名字,“我是XXX的辩护人,我对XXXXX证据有意见,我认为……”
第二组证据是证人证言。
对这一组证据有意见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比第一组要多。
被告人1:“XXX说我怎么怎么,但实际上我没有,我当时是……”
被告人2:“不是我叫他去的,是XXX叫他去的,我和他当时根本不熟,是后来认识的。”
被告人3:“XX说那天我打架的时
候拿了刀,我那天是去了现场,也帮忙打架了,但我没有拿刀。”
被告人4:“我不算是主犯吧,我认为我应该算是从犯,我帮忙介绍了几个客人,但是……”
……
辩护人1:“以被告人XX说的为准。”
辩护人2:“根据证人XXX、XXX的证言可知,被告人XXX在XXXX这一起事件中,没有……;在XXXXX这一起事件中,他其实……”
辩护人3:“由证人XXX、XX、XXX等人的证言可知,被告人XX只是提供了住所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,所以辩护人认为她应当构成容留卖yin罪,而不是构成组织卖yin罪。”
……
陈归键盘敲得飞快,但仍然有跟不上的时候。
审判长和审判员看着审判席上与书记员的电脑屏幕同步的电脑屏幕,随时叫停被告人或辩护律师,询问前面的内容,让书记员能够记录。
持笔记录的辩护律师们则是发挥自己的归纳总结能力,笔下不停地记录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。
——
东汉位面。
崔仲芳想了想,道,“我记得先前有一次,姜海蓝代理的那个案件,公诉人出示证据,是一并出示的?”
薛道衡颔首,“不错,那个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,公诉人出示证据是一并出示。但再之前,有一个贩卖du品罪的案件,出示证据是分组出示的。”
“非法经营罪那个案件只有一个被告人,且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”苏威一边回忆一边说道,“贩卖du品罪的案件,有四个被告人,其中一个被告人不接受公诉人提的量刑建议,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。”
他总结道,“或许,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,是分组出示还是一并出示,便是据此吧。”
既然是认罪认罚,那就表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、事实,提出的证据,提出的量刑建议,都没有意见。
而被告人多的案子,有被告人不愿意认罪认罚的案子,法院和检察院在举证质证时,要特别注意被告人对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有什么异议,法院要判断被告人的异议是否能被采信。
以免将来搞出冤假错案。
众人都觉得苏威说得有理。
刘方道,“我一直觉得,不管是刑事案件,还是民事案件,他们这个证据分组都弄得挺好。”
书证,即本案相关的所有文书证据。
证人证言,与本案相关的证人所作的与本案相关的证言。
被告人供述与辩解,本案的被告人所作的自己和他人犯案的经过的供述。
……
有一种层层递进的感觉,全案证据清晰明了,不至于杂乱无章。
而姜海蓝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出示证据,单以有人被打伤的案件举例,她举证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,原告因伤在哪家医院住院治疗,住院多少天,治疗花费了多少医疗费,伤后经鉴定构
成多少级伤残、三期是多久……
她在举证的时候还会一组组说明“证明目的”。
有逻辑性,有关联性,让人一听就明白她主张的赔偿金额是怎么来的。
杨坚听到这里不由得笑了,“不若哪一次刑部或大理寺审案也采取这样的举证方式,我与诸卿家去旁听,看看是否可取?”